為進一步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規范工程建設秩序,懲處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確保工程建設項目安全、廉潔、高效運行,現對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黨和國家機關中副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有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處理。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有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的,適用本解釋。
二、本解釋所稱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規定或者議事規則,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相關部門、單位或者有關人員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的行為。
三、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謀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處理:
(一)要求有關部門允許未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建設的;
(二)要求建設單位對未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建設的;
(三)要求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準違反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市場準入標準以及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的;
(四)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違反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規劃、設計項目方案的;
(五)違反規定以會議或者集體討論決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的;
(六)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的。
四、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謀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處理:
(一)要求有關部門對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不招標,或者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邀請招標的;
(二)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的;
(三)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并辦理招標事宜的;
(四)影響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資格的確定或者評標、中標結果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為的。
五、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審批和出讓,有下列情形之一,謀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處理:
(一)要求有關部門對應當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采用劃撥、協議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采用合作開發、招商引資、歷史遺留問題等名義或者使用先行立項、先行選址定點確定用地者等手段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三)影響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競買人的確定或者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的;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確定后,要求有關部門違反規定批準減免、緩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五)要求有關部門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土地,或者為不具備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書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書的;
(六)要求有關部門違反規定審批或者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
(七)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審批和出讓行為的。
六、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城鄉規劃管理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謀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處理:
(一)要求有關部門違反規定改變城鄉規劃的;
(二)要求有關部門違反規定批準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的;
(三)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城鄉規劃管理活動行為的。
七、違反規定插手干預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謀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處理:
(一)要求有關部門同意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相符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的;
(二)要求有關部門為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開發項目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三)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求有關部門允許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房地產開發用地、立項、規劃、建設和銷售等行為的。
八、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謀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處理:
(一)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工程建設項目,或者指定生產商、供應商、服務商的;
(二)要求試驗檢測單位弄虛作假的;
(三)要求項目單位違反規定壓縮工期、趕進度,導致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者嚴重工程質量問題的;
(四)在對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對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或者中介機構施加影響,導致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者嚴重工程質量問題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行為的。
九、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謀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處理:
(一)要求有關部門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對有關行政監管部門進行的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施加影響,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行為的。
十、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環境保護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謀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處理:
(一)要求有關部門降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級、拆分審批、超越審批權限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二)對有關行政監管部門進行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活動施加影響,導致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態破壞的設施不能與工程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
(三)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環境保護工作行為的。
十一、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物資采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謀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處理:
(一)要求有關部門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物資采購的;
(二)要求有關部門對不符合預算要求、工程進度需要的工程建設項目支付資金,或者對符合預算要求、工程進度需要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及時支付資金的;
(三)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物資采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行為的。
十二、黨員領導干部有本解釋第三條至第十一條行為之一,本人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變相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黨員領導干部有本解釋第三條至第十一條行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追究該黨員領導干部的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十三、黨員領導干部有本解釋第三條至第十一條行為之一,未謀取私利,但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黨員領導干部有本解釋第三條至第十一條行為之一,未謀取私利,也未造成較大損失,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十四、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妨礙有關部門對工程建設領域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十五、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紀委、監察部2004年2月3日發布的《關于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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